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慶玉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臨沂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該車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人身損害,因此被告臨沂財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余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未約定不計免賠,依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的免賠率為20%,該20%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彭慶玉承擔,因雙方在事故發(fā)生后自行達成協(xié)議,約定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彭慶玉的賠償責任,可免除該被告上述賠償責任;依照雙方約定,原告應當返還被告彭慶玉墊付的款項1000元。
辯護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榮、林某、田某東在庭審中對虛報注冊資本罪部分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東有自首情節(jié),可減輕處罰。辯護人單夫純關于“免除田某東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榮、湯某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應與其所犯虛報注冊資本罪數(shù)罪并罰;
公訴指控解某搶劫總價值35000元證據不足,不應采納。
公訴起訴書中指控解某犯搶劫罪,總價值35000元,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被害人的具體損失。對于現(xiàn)金,三被害人陳述不一致;對于項鏈、手鏈、戒指、吊墜等物品,無相關等客觀證據,且被害人關于首飾重量的陳述不合常理,存在過于夸大的主觀性。
原告:孫漢明。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漢明與被告張印生、馬秀華、威縣九龍物流有限公司、王長春、北京高客長途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漢明的委托理人單夫純,被告王長春及其委托理人侯秉永,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及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理人王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秀華提交書面答辯狀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印生、威縣九龍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