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吳某,個體經商,臨沂華邦物流托運部業(yè)主。2014年4月16日被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審。同年5月27日被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宣布逮捕?,F押臨沂市看守所。
姜開敏等35位自訴人以被告人吳某犯侵占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姜開敏等35位自訴人的共同訴訟表人訴訟理人單夫純,被告人吳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4450元,已經臨沂市羅莊區(qū)金盛價格事務所評估確認,且有平度市香店東方鈑金汽修廠收據證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施救費400元、停車費700元,原告已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本院均予以支持。關于評估費400元,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為車輛損失4450元、施救費400元、停車費700元共5550元
原告李某甲,臨沂傅莊中學教師,居民。
被告范某,臨沂第二十一中學教師。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范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曉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被告范某及其委托理人單夫純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fu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