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被告一、被告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兩被告經本院公告?zhèn)鲉酒跐M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案件相關事實
1、2013年8月,被告一委托原告制作專柜道具。原告與被告一對賬,被告一確認拖欠原告貨款金額人民幣153萬元。有原告提交的有被告一簽章的《深圳有限公司欠我司貨款金額匯總》、《工程結算表》予以證明。
2、2015年5月,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欠條》載明:被告一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委托原告制作專柜道具貨物批量,至今尚欠貨款金額為人民幣:壹佰伍拾叁萬叁仟貳佰伍拾貳元整(¥153萬元)。定于2016年5月前償還本金:壹佰伍拾叁萬叁仟貳佰伍拾貳元整(¥153萬元),并償還利息(按照2015年工商銀行整存整取年利率3.8%計算)伍萬捌仟貳佰陸拾叁元整(¥58263元)。兩項合計金額為人民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整(¥159萬元)。以上欠款將于2016年5月前還清。如果超出還款期限未還,擔保人被告被告二將自愿承擔一切責任。并支付違約金為每日0.1%執(zhí)行。欠款人公司簽章上有被告一擔保人的簽章。擔保人處有被告被告二的簽名。
3、原告的訴訟請求:(1)被告一支付拖欠原告貨款及利息人民幣159萬元及逾期違約金人民幣94183元,共計人民幣168萬元;(2)被告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以上拖欠原告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由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庭審中,原告明確,逾期違約金以人民幣159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為標準,從2016年5月起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本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原告已經向被告一提供制作專柜道具等貨物,被告應向原告清償貨款。被告一未按期償還貨款,已經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一償還貨款人民幣153萬元、利息人民幣58263元及逾期違約金。原告主張逾期違約金按年利率24%為標準,從2016年5月起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但原告要求以所欠貨款人民幣153萬元及利息人民幣58263元合計人民幣159萬元為基數(shù)沒有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調整為逾期違約金以被告所欠貨款人民幣153萬元為基數(shù)。被告被告二同意對被告一的前述債務提供擔保,故應對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