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
申報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二)具有深圳戶籍并在我市工作、學習的個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或者《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證》的個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學生;
(五)在內地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深圳籍學生;
(六)深圳商標注冊代理機構以及外地商標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在深納稅額20萬元以上)。
資助標準:
(一)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注冊的,按指定國家的數(shù)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qū)資助2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0個國家或地區(qū);在獲取馬德里國際注冊證書后憑證書一次性申領資助,各指定國家核準商標注冊后不再重復資助;
(二)在歐盟、非洲知識產(chǎn)權組織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10000元;
(三)在單一國家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5000元;
(四)在臺灣、澳門地區(qū)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3000元;
(五)在香港地區(qū)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1000元。
對深圳商標注冊代理機構及外地商標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分支機構(上年度在深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標境外申請并取得商標注冊證書后,對該機構每件資助500元,但代理續(xù)展的不再資助。
同一申請人(含企業(yè)、集團)年度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隸屬于同一集團公司或者同一企業(yè)法人的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視為同一申請人)。
在單一國家取得注冊的,同一申請人(含企業(yè)、集團)同一國家或者地區(qū)(臺灣、香港、澳門除外)受資助件數(shù)不得超過3件(隸屬于同一集團公司或者同一企業(yè)法人的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視為同一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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