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資注冊公司的定義:
為了創(chuàng)業(yè)和發(fā)展,沒有足夠的注冊資金,只有跟朋友借錢注冊,注冊好了,再把錢還給朋友,這就是所謂的墊資。
出現(xiàn)墊資注冊公司的環(huán)境背景:
1.其實公司的注冊資金大小并不能夠說明什么問題,但是中國人就信營業(yè)執(zhí)照上白紙黑字寫的數(shù)字,如果有{yt}人們的觀念能夠改變,我相信不會再有人墊資了。
2.政府對一些行業(yè)有{zd1}注冊資金的限定,即通常所說的門檻。比如:有限公司{zd1}注冊資金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zd1}注冊資金500萬元,投資公司{zd1}注冊資金1000萬元,房地產公司{zd1}注冊資金1000萬元,
如何避免認定為抽逃資金?
這要看你是的注冊資金是用來公司經營,還是股東挪用。
1.這種情況會被認定為抽逃資金:a.注冊資金回流到股東的賬戶;b.注冊資金用來償還股東的債務,特別是當初用來注冊公司款項;
2.正確的用處應該是這樣的:
a.注冊完公司后,注冊資金不是回股東的賬戶,也不直接用來償還股東前借的注冊資金款項;
b.資金應該通過公司經營正規(guī)途徑流出,比如給客戶的定金、貨款,購買債券、股票、房產等資產,或者把款借給了他人。
c.舉例說明:假如你真實有50萬資金,用來注冊,注冊完畢,由于某些原因你的公司并沒有營業(yè),這個時候你會怎么操作?當然是要將資金拿走去做別的投資了,比如買股票、放貸、購買房產等等,但必須是以 公司的名義,而不是股東或其他個人。
區(qū)分融資與抽逃注冊資金——融資用做公司注冊資金的法律依據(jù):
舊《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除國務院規(guī)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2006年新《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修改理由: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應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而沒有必要由法律對投資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
分析:明白上述什么意思嗎?就是說2006年新《公司法》不再看你注冊公司的來源,只要你能融到資金,想注冊多大資金的公司就注冊多大的,沒人問你的資金出處來源。其實這也是國家鼓勵投資、不看重注冊資金的一種體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