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春天,山東某廠的年輕業(yè)務員王X來北京出差,他偶然買到一本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書。他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所吸引。為了驗證這一規(guī)定的可行性,他來到隆福大廈,見到一種標明日本制造,單價85元的索尼耳機。他懷疑這是jia貨,便買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駐京辦事處。經證實為jia貨后,他返回隆福大廈,又買了10副相同的耳機,然后要求商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guī)定予以加倍賠償。商場同意退回{dy}副耳機并賠償200元,但拒{jd1}后10副給與任何賠償,理由是,他是知jia買假,鉆法律的空子。王還感到憤怒。
同年秋天,王X再度來到北京。他光顧了多家商店,購買了他認為是jia貨的商品,經證實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賠償。多數(shù)商店滿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數(shù)加以拒絕。
王X的舉動被新聞媒介披露后,在全國范圍內引起反響。他被多數(shù)普通百姓甚至被許多經營者當作英雄加以贊譽,同時也使制假售jia者感到震驚。1996年12月,中國消費者基金會向他頒發(fā)了獎金。
與此同時,王X的做法成了法學界爭論的話題。有些官員和學者對此持批評意見。例如,國內貿易部的一位官員認為,以獲利為目的購買jia貨再要求加倍賠償?shù)娜瞬皇乾F(xiàn)行立法范圍內的真正消費者,因此知jia買jia的不能得到賠償。在他的心目中買了東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費者,買了東西不用則不是消費者。[4] 也有一些學者認為,知jia買jia的行為是不道德的,由此獲得的利益屬于不當?shù)美?br />
相反地,有許多法律工作者和學者支持王X的舉動。他們指出,消費者一詞是相對于經營者而言,任何與經營者進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經營者的外,都應當被看作是消費者。他們認為,知jia買jia然后索取加倍賠償?shù)淖龇ㄊ欠系赖碌模驗樗兄诖驌?span>jia冒產品,因而有利于民眾和社會。還有人認為,不能把索賠者的所得說成是不當?shù)美?,因為這種索賠是以法律的規(guī)定為根據的,況且,索取賠償還要耗費大量時間、勞務和費用。
1996年初,王X轉戰(zhàn)中國南方,在許多大商場買jia索賠。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處之,使他不得不無功而返。其中的教訓,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總結的,在于沒有運用法律訴訟的武器;僅僅借助于新聞媒體和輿論的壓力是不夠的。
1996年11月,王X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勝利者。他緊隨何山訴某商行案之后,狀告某有限公司銷售電話有欺詐行為。結果,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獲得了加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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