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Employment-Based First Preference Immigration)是指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國職業(yè)移民申請的優(yōu)先種類。如今美國為了引進更多的外國人才,在杰出移民申請方面的政策越來越開明和寬松,相對于其他移民申請,這種移民申請的很多好處都是無可比擬的:例如,不用申請勞工證(PERM),直接申請移民,為申請人節(jié)省了大量的金錢和等待時間等;另外EB-1移民相對于其他移民類別要優(yōu)先,根據(jù)以往的經歷,簽證配額一直很充足,不會出現(xiàn)不夠或者等待配額的情況,因此也就少了漫長排期的苦惱。這些好處尤其對于來自于印度,中國大陸等國家深受EB2排期之苦的外國人來說,具有很大的誘惑力。
EB-1具體包括三種類型,EB-1A(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EB-1B(杰出研究人員或教授 Outstanding Researcher / Outstanding Professor),EB-1C(跨國公司的經理和主管人員 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由于EB-1A和EB-1B有很多相似之處,下文結合二者的特點進行對比。
兩者在具有上述這些相同點的基礎上也有很多的不同點:
1:EB-1A可以由外國人自己申請,不需要雇主提供工作職位;EB-1B不能由外國人單獨申請,必須要有雇主的支持進行申請,雇主必須要為受益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職位的承諾。所以,從審查角度而言,對于EB-1A的要求更高,需要申請人有更強的能力以及更高的成就和榮譽。
2:和EB-1B只能使用與科學研究的學術領域相比,EB-1A除了涵蓋科學或學術領域,也可以適用于藝術,文化,體育,商業(yè)等領域。 EB1B只是用于教授或研究人員,而EB1A是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可以。
3:EB-1A不要求申請人有工作經驗;EB-1B要求受益人在相關領域內有至少三年的教學或者研究經驗。
4. EB1B和EB1A對成就高度的要求有不同。 EB1B是滿足六條標準里的兩條,而EB1A是滿足十條標準里的三條。 有了三條,不一定行。 沒有三條,肯定不行。 在{zh1}證據(jù)綜合考量里(totality test), EB1B 強調的是“杰出outstanding” 和 “國際聲望international reputation” 。 而EB1A 強調的是 “少數(shù)幾個之一among the very few top” 和 “持久的國際聲望sustained international acclaims” 。 顯然,EB1A的門檻比EB1B的門檻要高很多。
職業(yè)背景限定在科學、教育、藝術、體育、商業(yè)等行業(yè)是不全面的;事實上,除了律師,其他360行業(yè)內人才都可以申請EB-1A項目移民。
1995年嘉際移民公司創(chuàng)立于美國洛杉磯,來自美國,更懂美國。首批客人來自新加坡、印度、臺灣、香港等國家和地區(qū),是一家國際化很強的移民老品牌與美國專業(yè)的EB-1A律師事務所合作 ,全世界范圍內成功案例超過一千個家庭。
1、每年處理將近100例EB-1A案件
2、成功個案包括365行各個行業(yè)
3、由前移民局上訴委員會律師親自輔導并負責疑難案件
4、獲得美國移民局批準最快的能力
5、強大的美國本土律師團隊鼎立相助
美國EB-1A移民專家:姚小姐(顧問總監(jiān))
免費熱線:400-8020-116 電話:020-6665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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