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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簽訂中
筆者發(fā)現,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通常會忽視以下幾項條款:
1、土地期限
有些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只注重房屋面積、總價等數字是否有誤,常常忘
記要求開發(fā)商在合同中明確土地使用期限。筆者的一個朋友,是在2003年買的商品房,最近因為在銀行辦理消費dk,才無意中發(fā)現自己房屋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只有50年,而一般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相比之下,這位朋友雖然支付了同樣的價格,卻白白縮短20年的使用權。
2、面積誤差
對于面積誤差問題,合同中最常見的約定是:“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____%(包括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過部分的房價款;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____%(包括-____%),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單方解除權時,必須在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時或之前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對此,購房者很少會去考慮暫測面積和實測面積究竟指的是“房屋建筑面積”還是“套內建筑面積”。由于前者包括了套內建筑面積和共攤面積兩部分,在現實中,購房者驗房時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房屋建筑面積增大,且未超過約定的誤差比例,但套內建筑面積減少,公攤面積增大。這時,由于購房者沒有對套內建筑面積的增減誤差做出特別約定,只能按照房屋建筑面積來處理,故無法依據上述條款追究開發(fā)商的責任。
為避免出現這種情形,購房者可以考慮在合同中特別約定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增、減多少,以及超出此范圍該如何處理等內容。
3、dk不成
現實中,經常會有購房者因dk不成、無力支付剩余房款而被開發(fā)商告上法庭。在此,筆者認為,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應當仔細審查“付款條件和方式”中的內容。一般來說,開發(fā)商在合同中預先約定:dk不成或不足的,購房者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補足剩余房款。對此,購房者應當對自己的dk能力有充分估計,在沒有充足把握的情況下,應極力要求開發(fā)商刪除或變更上述內容,以免己方因dk不成而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