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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簽訂后
很多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往往認為萬事具備,只需按期付款、等待入住。實際上,由于我國法律對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換句話說,雙方的買賣行為,只有經過政府部門的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否則,開發(fā)商wq可以有機會將已賣給預購者的商品房另行出售給第三方,在此情形下,法院通常會認為第三方的購房行為是善意的,應當予以保護,而購房者只能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因此,建議購房者在與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應及時去上海房地資源網上核實自己所購買的商品房是否已注明銷售。同時,由于在實踐中,往往是由開發(fā)商負責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領取登記證明,因此,購房者應當要求開發(fā)商提供預告登記證明,以確保已購的商品房最終能按期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