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訴后,另一方對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在什么時間提出呢?
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一方依法向法院提出該院無權受理本案的主張和意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狈梢?guī)定管轄權異議的目的在于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利益,避免地方保護主義,有利于訴訟經濟原則的貫徹。
普通程序的答辯期限是十五日。簡易程序若法院未指定的,答辯期限應依法定即十五日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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