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房地產買賣合同案】未付清的買房尾款已交付中介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熊仁武律師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訴稱,原告將位于東莞市常平鎮(zhèn)金美花園金澤臺1座5B商品房委托被告東莞分公司發(fā)盤,后經其介紹后與買方劉某以270000元的價格成交,三方于2007年8月19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合同時買方支付原告定金2萬元、首期買房款4萬元,另向東莞分公司交納監(jiān)管款1萬元。2007年9月買方劉某在原告的同意下將該房產轉讓給被告黃某貴,原告先后收到26萬元房款,還有1萬元并沒有收到,被告黃某貴聲稱該1萬元在被告東莞分處監(jiān)管,為了順利將該房產過戶到他名下,被告黃某貴在承諾書上承諾他將和原告一起追討1萬元,否則將承擔全部責任。房產過戶完畢后,原告要求被告黃某貴提供由某輝公司開具的1萬元監(jiān)管樓款收據用于訴訟的時候,被告黃某貴卻無法提供上述1萬元的付款憑證,且拒聽原告電話?,F(xiàn)東莞分公司已下落不明。被告某輝公司應當將其分支機構收取的買房款交付原告,被告某輝公司沒有依法清算和進行破產程序就逃逸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钡囊?guī)定,作為股東的中昊宇公司和林某輝對于被告某輝公司的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法院判令:1、判決五被告連帶退還原告買房款10000元及利息(從訴訟之日起按招商銀行{zg}dk利率計算至付清日止);2、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黃某貴答辯稱,在交房確認書中原告已經確認所有費用已經全部結清。
被告某輝公司、東莞分公司、中昊宇公司、林某輝共同答辯稱:1、被告中昊宇公司與林某輝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與本案沒有任何聯(lián)系;2、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訴稱的1萬元支付給了被告東莞分公司。
原告為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1、《房地產買賣合同》;2、補充協(xié)議;3、承諾書。
被告黃某貴為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交房確認書。
被告某輝公司、東莞分公司、中昊宇公司以及林某輝均未提交證據。
對上述證據材料,本院作如下認定:原告以及被告黃某貴提交的證據有原件核對,本院對其真實性均予以確認。(詳細案件內容,)